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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

煤矿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(以下简称“四新”)的推广应用管理,提升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及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的相关单位在“四新”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、评估论证、实施监督和效果评价。

第三条 煤矿“四新”推广应用坚持“安全第一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注重实效”的原则,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,推动煤矿智能化、绿色化发展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

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成立“四新”推广应用领导小组,由分管技术的负责人任组长,成员包括技术、安全、生产、机电、通风、地质、经营等部门负责人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协调与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技术部门负责“四新”项目的技术评估、方案审查和推广计划编制;安全部门负责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措施审查;生产、机电等部门负责现场实施与配合;经营部门负责经济效益分析与资金保障。

第六条 煤矿“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”机构(或委托的外部服务机构)负责新材料的信息收集、技术咨询、试用指导、效果监测及推广培训,建立新材料技术档案和数据库。

第三章 推广应用管理程序

第七条 项目提出。煤矿各部门及技术人员可根据生产需求提出“四新”应用建议,填写《“四新”推广应用项目建议书》,内容包括项目名称、应用背景、技术原理、预期效果、风险评估等。

第八条 评估论证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审,重点评估技术的先进性、安全性、适用性和经济性。对涉及重大安全风险的“四新”项目,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。

第九条 审批立项。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,报煤矿企业负责人审批立项,纳入年度“四新”推广应用计划,明确责任部门、实施地点、进度安排和资金预算。

第十条 实施与监督。项目责任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组织现场应用,做好过程记录和数据采集。安全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隐患立即停止应用并整改。新技术、新工艺应先行试点,经验后逐步推广。

第十一条 效果评价。项目完成后,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和效果评价,从技术指标、安全效益、经济效益、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,形成评价报告。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,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或终止意见。

第四章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专项要求

第十二条 新材料推广应用应建立供方资质审查制度。采购或试用新材料前,应查验供方的生产许可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,必要时进行样品检测。

第十三条 新材料试用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,明确储存、使用、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要求,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。涉及高分子材料、阻燃材料等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,应进行相容性和安全性测试。

第十四条 推广服务机构应跟踪新材料的使用性能,收集现场反馈数据,建立材料应用档案;定期发布新材料技术信息,组织技术交流与培训,为煤矿提供选型建议和解决方案。

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评估论证和审批擅自使用新材料;对淘汰或存在缺陷的新材料,应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停止使用。

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

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设立“四新”推广应用专项经费,用于技术评估、试验试用、培训交流、奖励表彰等。对取得显著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“四新”项目,给予相关人员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七条 加强“四新”技术人才队伍建设,通过内部培训、外部引进、合作研发等方式提升技术推广服务能力。鼓励与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装备制造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煤矿企业“四新”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各煤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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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6 02:22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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